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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新安法,理解新安法精神
发布日期: 2022-6-14 浏览次数:437

2021年6月1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《安全生产法》的决定,修改决定涉及条款42条,约占原来条款的1/3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,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,将进一步压实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,符合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,符合党和国家及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期待。

一是精准把握关键环节。准确理解新安法的基本内涵和十大重点。

1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新安法第五条规定,在强调“一把手”职责的同时,首次明确“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”。就是每一个岗位、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安全责任。

2.构建双重预防机制,新安法第四条规定,要全域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。这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制性的要求。

3.落实“三管三必须”,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。

4.设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,每个机构都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,专职负责人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

5.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,新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,妨害安全类行为的增加了两个条款,一个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。另一个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,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。

6.应按要求投保“安责险”,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,高危行业、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7.全面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新安法第九十五条、第九十六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,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、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、生产经营单位的按日连续处罚、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、对事故单位的罚款和责任追究都作出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。

8.从只“管人”到要“管心”,新安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内容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、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,加强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、精神慰藉,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。

9.违法信息各部门联通公开,新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,违法信息要在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布。

10.对新兴产业的安全保障,将新兴行业、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法律管控范围。

二是推动普法宣传教育。将现场安全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,加大新安法宣传力度,配合现场安全教育,通过全面自查问题隐患,切实落实安全生产,通过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,确保新安法重点调整事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效落地。

三是注重实践学用结合。将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查自纠,将定期进行考评和完善,从而实现“学习——落实——检查——改进”的动态循环,在现场执行之后不断进行分析和总结,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,确保《安全法》更具有可操作性,更好地指导安全管理,最终转变思维,把“要我安全”转变为“我要安全”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?密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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